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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并抓好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普遍了解行政许可法。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市级的政府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凡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都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由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明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明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具体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安排部署。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此项清理工作要和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同步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如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补偿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等等。市政府将成立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对我市现行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撤销、裁减、合并一些职能交叉的部门、机构,切实解决机构臃肿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形成开放、创新、协同的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其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构要具体承担起这项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防止出现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现象,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明年财政预算应作出相应的安排。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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