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加强银行帐号和转帐支票的管理。粮食企业在银行开户帐号和转帐支票不准出租、出借,也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凡是擅自出借帐号和支票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分别给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要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出纳人员,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顶抵现金库存,不准收取他人转帐支票兑换现金。要坚持双人送取现金制度,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到外地采购。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继续开展清理非商品资金的工作。为了减少企业不合理资金占压,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商业部1987年1月16日部发(87)财字第1号《关于粮食企业清理非商品资金的通知》精神,继续认真清理非商品资金,力争将不合理资金占用降到最低限度。要认真清理应收销货款和其他往来款项,凡是超过正常回笼期限和到期未收回的其他款项,要立即派人催收;凡是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财政性开支和专用资金超支的要立即筹措资金,限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申请解决;对职工借款,企业领导要坚决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尽快收回,对财政欠拨款,企业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尽快拨补。在清理非商品资金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清为主,清防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给予处理;
另一方面针对查出的问题要研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清后又乱。
七、全面推行内部
结算办法。为了减少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加速非商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粮食部门可在银行部门协助下以县级粮食局为单位,大中城市可以专业公司或区粮食局为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负责办理所属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和资金划转业务。以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
结算中心要认真借鉴银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理好系统内资金结算工作的同时,应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筹集所属企业的各项闲散资金参加商品流转,调剂系统内部资金余缺。对所属企业的贷款、存款业务,要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和支付利息。对逾期贷款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可比照银行的管理办法收取一定比例的罚息,促使企业努力改善资金管理。
粮食系统内部结算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制度,并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
八、完善流动资金管理的考核,监督体系。为了推动粮食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经济检查所属单位的流动资金运用情况,把流动资金管理纳入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的工作考核体系,进行定期的分析比较,公布指标。对资金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鼓励。以促进企业提高对资金管理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