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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证券公司华益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湖北证券公司华益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湖北证券公司华益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华益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9年初至1999年6月底,华益营业部为8位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累计发生额为7280万元,单笔最大融资额3000万元,获取利息129万元。

  二、处罚决定
  华益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等(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华益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没收透支利息收入129万元;对华益营业部原经理何艺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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