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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和所得税科(股)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地税局负责检查的证券公司营业税,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同级地税机关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确认的补税营业额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市、地国税局应在6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的总结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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