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防范国外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出口健康发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对2002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出口海关审价商品为30种(目录见附件),全部实行商会预核签章管理,不再实行海关监审管理。
二、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各海关应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中的《出口商品审价工作联络办法》,加强联系配合,及时反映出口审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出口审价工作,并将年度审价情况分别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三、各有关商会务必于2002年4月20日之前,将调整后的各项出口审价商品的同行协议价格资料以软盘(按规定格式)和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海关总署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将负责出口商品审价工作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报外经贸部外贸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广州商品价格信息中心办公室备案。
四、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应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中的《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做好预核签章工作。预核签章办法和程序在有利于商会进行价格协调和行业自律的同时,也要近可能地方便企业出口,做到既能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又能有效减少企业出口成本,促进行业和企业出口的发展。从2002年起,各有关商会要参照机电商会双筒望远镜分级预核签章的经验,从本商会审价商品中至少推出一种商品进行试点。
五、在国际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经商会有关商品分会(协调小组)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海关和商会可对有关商品暂停出口审价。
六、调整后的出口商品审价目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于2000年1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