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金庭里4-7号楼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批复

  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庭里4-7号楼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承建的金庭里商品住宅共28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其销售价格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936元由你公司安排楼层、朝向差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具体销售价格请见文后填写《天津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登记表》并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价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