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了促进本市娱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本市将把营业性棋牌室纳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同时对与治安相关的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8月底止对本市与治安相关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棋牌室开展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平安建设,营造娱乐业发展的和谐环境为目标,以取缔无证无照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规范有证有照卡啦喔凯包房、舞厅、游戏机房、游艺机房、营业性棋牌室为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查处娱乐企业和个体户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关闭违法违规开设的娱乐场所,进一步促进娱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和治安风气明显改善。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娱乐场所整顿和规范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执行。
(二)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与横向部门的联系,协调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整顿工作有序推进。要积极配合工商、文化市场稽查等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超经营范围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黄、赌、毒"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着眼长远发展,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逐步实现长效管理,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
(一)将营业性棋牌室纳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根据我局制定的《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营范围内有营业性棋牌室项目,并从事棋牌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对本市持有2006年有效《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对营业性棋牌室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管理
1、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申请登记阶段。本市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场所,向我局提出申请(受理地点:巨鹿路709号);其他营业性棋牌室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审批阶段。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营业性棋牌室由我局负责审批;其他营业性棋牌室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整改阶段。凡原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属于专项审核登记范围的营业性棋牌室,其现有条件未达到《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审批标准的,可以填写《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延长整改期限申请表》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不晚于2006年12月31日,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
(二)对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1、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登记阶段。星级宾馆开设的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经营场所,由我局负责受理(受理地点:巨鹿路709号);其他地方开设的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经营场所,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受理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向经营单位出具由我局统一印制的《2006年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专项审核受理单》。
2、2006年5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为审核阶段。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娱乐场所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在《2006年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专项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材料上报我局,上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3、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审批阶段。我局对上报申请登记的娱乐场所进行核准,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原《文化经营许可证》上张贴由我局印制的"2006年上海市娱乐场所专项审核"标贴。
(三)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总结
1、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为验收阶段。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贯彻实施《通知》情况进行验收,按比例抽查审批档案和实施范围所列的经营场所,验收结果纳入考评体系。
2、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15日为总结阶段。由我局组织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贯彻实施《通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总结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五、申报材料
(一)营业性棋牌室申请《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章程(个体经营户无需提供);
3、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没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 条列举的情形的书面声明;
4、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7、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复印件;
8、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参加专项审核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专项审核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营项目是游艺机房的,还须提供游艺机机种目录单和游艺机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游戏方法说明的电子文本。
六、重点工作
(一)重点审核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二)重点审核游戏机房内设置的机种是否与申报核准的机种相一致,是否张贴由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印制的《游戏机使用证》。
(三)重点审核游艺机房内设置的机种是否符合《上海市营业性游艺机房管理规定》规定的"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机种应当具有知识性、技巧性、趣味性、娱乐性,其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游艺机房设置的模拟机应当适合少年儿童,其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20%"的要求,并对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重新张贴由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印制的《游艺机使用证》。
(四)重点审核卡拉喔凯包房内设置的门窗是否与原申报核准的门窗标准相一致,透视是否清晰。
(五)重点审核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了从业人员名簿;是否建立了营业日志,并正确记载了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营业日志是否删改并留存60日备查。
(六)重点审核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七)重点审核娱乐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七、其他事项
(一)凡列入专项审核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按日常审批要求与专项审核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二)凡列入专项审核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结构、经营项目,实际情况与《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不符的,暂缓办理专项审核登记手续,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按规定整改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专项审核登记手续。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因市政动迁、大修、装修、法律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按照受理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2006年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暂缓专项审核登记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后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专项审核登记手续。暂缓办理专项审核登记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凡被同意暂缓办理专项审核登记手续的单位必须于暂缓专项审核登记有效期满前七天,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项审核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作自动歇业处理。
(五)凡未通过专项审核登记的单位,自2006年9月1日起一律不得营业,作自动歇业处理。
(六)凡从事舞厅、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棋牌室经营项目的娱乐场所,应当在通过2006年度专项审核登记和办妥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后的15天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意见传达到所辖专项审核实施范围的娱乐场所,把贯彻实施《通知》工作落到实处。
市文广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