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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征收2006年度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驻市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和《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南府发[2004]3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征收2006年度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各种补助及津贴、奖金、提成等)的1%征收。 
  (二)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每人按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和财政不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所在单位扣缴。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在职职工,其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部门扣缴。 
  (三)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由职工个人承担,扣缴单位应一次性扣缴全年金额,对职工流动性较大或月工资浮动较大的,可先按月扣减再集中缴纳。 
  (四)月平均工资低于335元的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交。 
  三、扣缴单位不缴、少缴职工地方教育附加的,由相关部门根据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 十三 条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教育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属于财政收入,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扣缴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职责,于9月底前把代征的职工地方教育附加全额上缴,并凭转账单、现金解款单及时到市"两基"达标办公室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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