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抓住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鲁发〔2002〕11号)精神,进一步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是我市在新世纪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进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未来,突出特色,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2、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环境是生产力的观念,坚持依法治市、规划先导、生态标准、经济拉动、个性特色、经营城市和综合平衡的原则,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建设高效廉洁的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结构,生态型的城市环境,人才型的居民素质,学习型的城市风气和创新型的城市文化。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3、坚持规划先导,超前编制。高度重视城市概念设计,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力争2003年全部完成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达到100%;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及具备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部提升为法定图则。重视城市基础测绘工作,建设“数字青岛”。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测制更新城市系列地形图,建立全市统一的平面座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逐步完成道路数据库、市政管网数据库、地质分析数据库等,建立完善的城市测绘体系。城市规划编制和基础测绘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编制和测绘需要。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要从以形态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制订青岛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把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作为强制性指标,提高城市规划的现代化标准。
4、加强城市规划的控制与集中统一管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不批准立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牢固树立建筑红线、生态绿线、亲水蓝线意识,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干预、更改规划。
5、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强化城市规划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城市规划草案、未确定或待定重大项目以及法定图则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批准。深入推进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规范完善规划管理窗口式服务、两级会审、批前批后公示、社会监督等制度,建立规划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规划审批市民听证制度。拓宽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渠道,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划建设项目,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城市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要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
6、繁荣建筑创作,提高设计水平。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设计理念,突出设计作品的个性化、多样化和精品化,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有形市场建设,全面实行规划设计、建筑设计项目招投标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制定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定期发布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政策法规等,规范市场秩序。
三、努力建设“山、海、城”一体的特色城市,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
7、把建设城市特色摆在突出位置。处理好保护、利用、开发的关系,体现地方风情,延续历史文脉,拓展“山、海、城”自然、人文景观和城市风貌特色。吸收国内外建设精华,展现时代精神,丰富城市的现代化、国际化气息,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和海滨旅游城市的品质。适应迎奥运建设需要,突出海滨城市特色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奥运设施和具有文化、休闲、娱乐、观光功能的精品工程,营造独具魅力的人文自然环境。高标准规划建设滨海交通大道和沿线卫星城镇,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好海洋和滨海岸线,大幅度增加城市绿量,搞好山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水平,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和环保城市。
8、坚持高标准建设。城市建设项目要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把重要干道、大型建筑建成标志性的精品,形成独特的城市标志风景线。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行国际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备案、房地产开发综合验收等制度。开展争创行业名牌活动,进行精品工程评比,定期进行公示。
突出科技奥运理念,实施城市信息化工程,推广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城市建设的科技含量。
9、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海湾大桥、前湾港、机场、高等级公路、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国际化、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系统。加大中水回用及垃圾资源化力度,合理开发新水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实施天然气引进工程,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供热覆盖率。加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重视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10、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和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欺诈消费者、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都要实行合同管理。加大市场准入和查处力度,继续推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认证制度。
11、深化建设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工程质量备案制。承建工程要逐步推行业主提供支付担保、承建商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制定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和信息采集发布管理办法,建立配套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继续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价方法和评标规则,防止恶性竞争。
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2、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管理”,进一步向区、街下放相应的事权、财权和管理权,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的评价、考核方法及指标体系,强化城市管理责任制。调动全社会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强化社区管理,优化社区环境。
13、坚持依法治市,完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现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和归口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理顺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的执法监察力度,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试点工作。
1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创建文明城市为主线,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活动,建设代表城市特色的文明标志区域,培育更多的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城市活动,努力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推动城市社会风气和人文环境达到较高水平。
15、全面提升城乡环境档次。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城市入口、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和前海一线、交通干线以及环胶州湾环境。加大城市治污力度,重点治理水、大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对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查处。坚决清理各种违法违章建筑,加大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设广告、占道经营、噪声扰民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力度。切实搞好城市街道、山头、海湾、居民楼院的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努力建设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16、深化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管养分开、管干分离”的原则,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到政府职能部门,推进养护作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养护作业单位转化为专业公司后,由原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有关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3年内对这些专业公司仍按事业单位性质收取税费。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的“政企、政事分开”改革。政府要对相关养护作业任务实行委托经营,合同化管理。核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作业标准及费用定额,改革经费拨付使用办法,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逐步推行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市政维护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模式,组建城市道路综合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尽快与政府部门脱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强化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开发和充分利用
17、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三级市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有划拨土地擅自变更为经营性土地,不得进行财产抵押,已经抵押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土地以买卖、转让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坚持一个部门管地,把好土地出让关口。实行土地发证备案制度,七区范围的土地实行土地证统一编号,崂山区和黄岛区出让土地,须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土地证。
18、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和统一交易。没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对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规划部门应超前作出规划,用地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未经规划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入住或启用手续。
19、坚持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有偿使用。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办理土地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区(市)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20、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现有的企业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以及红岛等全市沿海岸线重要地带的经营性土地都要纳入储备。对五市及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集体土地、旧城改造用地,要有计划地统一征用、收回或收购,依法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供应要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超前。对已纳入储备的土地,要加大配套建设力度,通过适度开发、熟化,涵养土地价值,提高土地级差收益。
21、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加大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规模,确保住宅业在整个房地产业的合理比例。以提高居住质量为核心,加快住宅产业化推进步伐,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居住需求。积极推进旧城改造、村庄改造,继续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六、建立经营城市新机制,激发城市活力
2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开放城市建设投资领域,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银行贷款、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住承办奥运机遇,筹集社会资金,建设奥运场馆。利用好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发行建设债券的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债券发行额度。用好政府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23、适度放开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将城市公交、供热、自来水、燃气、旅游等可经营性资产优化重组,通过产权转让、入股、拍卖、使用权出让、上市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对有收费经营权的项目可采取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继续扩大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范围,加快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对外合作经营步伐。对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等不能全部转让的市政公用行业,可采取厂网剥离的经营方式推向市场。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办法。
积极推进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城市户外广告标牌(公益性广告除外)经营权、文化体育旅游设施以及公园、公路、桥梁、雕塑冠名权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24、建立有利于经营城市的利益补偿机制。坚持市场取向,通过企业报价、公众议价、政府核价,合理制定公用事业价格。重点做好自来水价、污水处理费、燃气费、垃圾处理费等价格调整工作。对短期内无法通过收费或价格到位确保投资者收益的项目,可采取固定回报等方式予以弥补。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5、各级党委、政府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及时研究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忌不顾条件、急于求成,更不能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要以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不伤民、不劳民、不扰民。
26、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树立经营城市新理念,提高领导和管理现代化城市的能力和水平。带头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对城市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乱打招呼、乱批条子。建立对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查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严查严纠。
27、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市及有关部门要实行目标分解、责任考核,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落实的职能作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此件发至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