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按照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各地应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由省局统一管理。采购品目、金额等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汽车、计算机通用软件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货物,应按要求编制采购计划,于8月15日前报总局汇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其他项目,由各地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本文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