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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适当补偿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
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
》和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从1991年5月1日起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及金额见附表。因补偿而增加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办法,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如何负担由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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