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成立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作为指导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机构。日常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注解: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现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
二、原则同意会议拟定的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等几个文件,有的文件内容已经过时,应加以修改,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定后,发给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三、在中央机关,目前暂由中央统战部负责指导蒙古语文工作,由民族出版社派一人任协作小组副组长。
四、八省、自治区参加协作小组的成员,今后如需变动,由省、自治区决定后,直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并报中央统战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