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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南京市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我市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理顺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6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1)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江南八区即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在已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再调整集中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单位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
  (二)市政管理方面,除与行政许可资质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外的涉及城市道路及道路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由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广场,扩大到公园、风景区以外除与行政许可资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毁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建立顺畅有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市、区的管理权限,既要强调执法重心下移,又要强化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调控力度,逐步建立“两级管理、统筹协调、强化考核”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理顺市、区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体制。强化行政执法组织领导,除主要领导外,分管领导的职责分工一般不交叉。建立市容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内部管理体制。
  (二)加大市行政执法局对区行政执法局工作的调控力度。
  1、对主要领导实行双重管理。区在任命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前,要征求市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形成统一考核意见后任命。
  2、市拨区经费的调控权。市财政承担区行政执法人员经费部分,由市行政执法局考核后下拨。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权。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后的15日内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由市行政执法局作出具体规定。
  4、集中整治活动的指挥调度权。全市或区域性重大活动需要行政执法队伍提供保障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进行指挥调度。本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需要其他区提供执法保障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协调调配。
  5、对区行政执法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和奖惩权。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行政执法局在加强对本级执法人员考核的同时,负责对区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6、强化市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责任。江南八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市容违法案件和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案件等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行政执法局直接查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由市行政执法局界定。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移权部门之间的衔接、沟通和协调。
  (三)建立区集中统一管理的执法体制。区行政执法局对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分片驻防、定期交流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区行政执法队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区域分片管理或者派驻街道并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派驻地机构干扰。区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区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应当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城市管理职能,突出街道“主抓城管、服务社区、配合执法”的职责,并加强街道对派驻执法队伍的考核,同时按照规定为行政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
  (一)行政执法人员编制。2002年江南八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时确定人员编制1250个,其中城市管理警察支队编制80个,执法队伍实际人员编制1170个。市编办之后又两次批准新增执法人员编制44个。到目前为止,江南八区行政执法队伍编制共计1294个。随着城市管理范围的扩大,对建邺、雨花台、栖霞将逐步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公安城管警察的编制逐步覆盖江南八区。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市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积极向省里申报,将原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单位中,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有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三)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在没有批准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前,江南八区经费全额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在原有定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经费标准,由原先的人均4.9万元提高到人均6.5万元。新增经费部分市财政对区编制内行政执法人员按照50%实行定额专项补助,区财政承担50%。
  行政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容局)为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市容局),具体承担指挥、协调、考核等工作。分管城管的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行政执法局(市容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二)建立市一级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城管或法制的秘书长牵头,定期组织市城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行政执法与管理情况,研究解决移权与接收部门之间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移权与接收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由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牵头,定期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及需要衔接、沟通的具体的工作问题,形成正常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局和相关移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和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考核,以保障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成效。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城管与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将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与城管执法工作考核相结合,对区政府实行绩效挂钩奖惩制和效能监察问责制,对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风险抵押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本方案确定的相关内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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