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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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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60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120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6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80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80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80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140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250    北京市
       合   计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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