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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媒体提供时段频道播放终身学习节目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48428A号令、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一字第0930007821B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终身学习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媒体,指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或以其他载具播送节目、广告使公众得以视听者(以下简称其它电子媒体)。

  第3条 终身学习节目之认定基准如下:

  一、配合社会需要,增进国民知识之节目。

  二、阐扬科学新知,指导各种职业技能之节目。

  三、介绍有关国民生活素养、公共道德、体育、卫生、医疗、保健与家事常识及宣导法治观念与礼让精神,以协助推行生活教育及伦理教育之节目。

  四、充实乡土史地知识,阐扬固有文化,激发爱家、爱乡、爱国情操之节目。

  五、提供文学、艺术、音乐、美术、舞蹈等内容,以陶冶国民性情,提高鉴赏能力之节目。

  六、依据教育法规规定,制作空中教学或学校辅助教学节目。

  七、其它增进个人从事各类学习活动之相关节目。

  第4条 电子媒体播放终身学习节目之时数占每周总时数之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线广播电台: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

  二、无线电视电台: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

  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

  四、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及其它电子媒体: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五。

  第5条 终身学习节目播放之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线广播电台:周一至周五应优先安排于晚间六时至十二时,或上午八时至十时内播出。

  二、无线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或其它电子媒体:周一至周五应优先安排于下午二时至四时,或晚间十时至十二时播出。

  三、电子媒体于假期、例假时得安排于特定视听众方便视听之其它时段。

  第6条 电子媒体应将终身学习节目之时数、时段及频道之安排,依法载明于营运计画书内,并报行政院新闻局。

  电子媒体办理本办法成绩卓著或有特殊贡献者,得依媒体制作刊播终身学习节目或内容补助奖励办法规定办理补助或奖励。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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