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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每两年举行一届文华奖评奖。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总量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大型剧目,包括新创、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奖予最突出的优秀剧目。


    第七条   每届获奖剧目总量不超过35个,其中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超过6个。


    第八条   单项奖从获奖剧目中评选。每届数量不超过60个。


    第九条   每届评奖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文华奖评奖委员会确定。文华大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内容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 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 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 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十一条   地方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二条   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剧目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有重大修改、在质量上有显著提高的,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剧目应填写《文化部文华奖参评申报表》(《申报表》样本附后),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 演出节目单;
  (三) 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四) 剧照;
  (五) 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
  (六) 演出场次证明。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委员若干人。评奖委员会内按照艺术门类分设评奖组。


    第十六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专家委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文化部建立随机抽取制度,每一届专家评委由不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不得参加该届的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不少于获奖剧目奖额的1.3倍。


    第二十条   评委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对参评剧目撰写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评奖组根据本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剧目。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其余获奖剧目为文华新剧目奖。


    第二十二条   各评奖组对获奖剧目撰写出获奖评语。


    第二十三条   在已获得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3/4。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条   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销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剧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追缴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每一届文华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颁发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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