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第1(2)条)
(本为1999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28/05/1999
行政长官现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1(2)条,指定1999年7月1日为─
(a)该条例第10(4)(c)、(d)及(e)、11(1)、(2)及(3)、13(3)、16(1)、(6)及(7)、17、18、18A、20、21、22、23、24、25、26(3)及27(c)、(e)、(f)及(g)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3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及
(b)该条例第19及27(d)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所指明的所有专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