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上访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到我市信访部门和党政机关上访及到上级机关上访、其问题应由我市解决的公民,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上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上访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严格遵守上访秩序,切实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歪曲事实,无理取闹。


    第四条    上访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由市信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送市信访教育管理所进行教育;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上访问题已得到正确处理,本人仍坚持过高要求,无理纠缠,扰乱信访接待部门或党政机关秩序,拦截领导同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2、到北京和省直机关无理取闹,屡遣屡返的;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
  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或侵入有关人员住宅进行缠访的;
  5、怂恿、支持上访人员无理取闹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6、将老人、病残人或儿童舍弃在信访接待部门或党政机关进行要挟,不听劝阻的;
  7、有其他扰乱上访秩序行为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信访办公室、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执行本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