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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简称《纲要》)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两个文件中提出的有关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个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各部门和地区要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和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对本部门、本地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统筹规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部门、地区应着力办好一二所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
  今年此项工作的重点是,少数具备条件的中央部委和省市,在全面贯彻《纲要》和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可以先走一步,做好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重点学科点的可行性论证和主管部门的预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决定设置“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
  实施这一工程,将有力地推动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立足国内的原则,为我国进入21世纪准备骨干人才。加快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并使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占有重要位置。这是一项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工程建设的目标是:经过十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的努力,使相当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能够成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其中若干所高等学校和部分重点学科点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结构布局合理、水平较高、各具特色的重点学科点和示范带头学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高等教育新体制。

  三、工程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此,有关高等学校要努力建设一支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造就一大批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学科建设,深入进行教学改革,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要较大幅度地改善仪器设备、图书情报和通讯等办学物质条件,加强实验室建设,明显增强科研实力;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增强国际交流,扩大国际影响。有关部门要为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提供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速形成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四、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按不同学校类型,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
  前提条件是:办学思想端正,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教学、生活等基本设施较好,本科教育水平较高,学校所在地区、部门有统筹合理的教育发展规划。
  遴选条件是:有一支质量较高的师资队伍;教学科研水平较高、条件较好;具备一定数量的硕士点、博士点和重点学科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科研经费较多,成果显著,对国家建设贡献较大;能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办学效益较高;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学校建设和综合改革的目标明确,建设经费比较落实。

  五、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的选择原则是:学科发展方向意义重大、具有特色和优势;有国内公认、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梯队合理的高水平学术队伍;教学科研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
  已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按照评选、建设重点学科点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要求进行重新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将分批增补部分重点学科点。经认定和批准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列入本工程。

  六、工程采取分期分批滚动实施的办法。首先鼓励有条件的主管部委和地方政府,着力办好一二所代表本行业、本地区先进水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支持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新兴交叉和空白薄弱学科。在此基础上,将逐步选择整体条件较好、建设资金落实、代表国家水平和合理布局需要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陆续列入本工程。

  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采取国家投资和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中央部委、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重点建设经费主要由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安排。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项目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投入必要的资金。提倡和支持中央部委、地方、企业集团共同建设。有关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也要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注意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八、国家成立“211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工程的宏观决策和指导。国家教委成立“211工程”领导小组,下设“211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规划实施以及有关事项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国家教委将聘请学术威望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专家,负责对本工程宏观规划、项目立项和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九、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咨询和行政部门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遵循科学、民主和平等竞争原则,增加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和舆论监督作用。
  立项程序分为预审、预备立项、评审和批准立项等四个主要步骤,按照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进行。首先由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申请预备立项,经审核同意后即可预备立项;在预备立项后,视重点建设的进度及效果,由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正式推荐申报,国家教委将视条件,分批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正式立项,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十、列入本工程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要强化项目论证,加强项目的检查和监督,讲求效益。列入项目的学校和重点学科点应按时上报反映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定期接受中期评估。评估成绩优秀者,给予一定的鼓励;评估成绩不合格者,要限期改正;多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各项优惠政策,不再列入本工程。项目完成时,将聘请有关专家根据工程建设目标、条件和建设任务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十一、为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评价体系,以加强重点建设的科学管理工作,要组织相应的研究和人员培训,重视有关高等学校重点建设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高水平的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工作,必须在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进行,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应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防止因加强高等教育而削弱其他教育,防止因对重点建设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投入而影响其他学校和学科点的正常投入。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重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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