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二、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台北县政府信息中心组织规程
»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
»
台北市公私立高中职低收入户学生就学减免学杂费作业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表水水文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