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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和美籍歌手陶喆、吴大维到浙江海宁演出的批复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6]25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和美籍歌手陶喆、吴大维,于2006年9月26日到浙江海宁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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