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公示栏和印刷品等多种形式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书如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七)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条 市建委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一律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条 市建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办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