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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稳定副食品价格,安定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以及今年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这是运用经济手段,控制市场物价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加强治理整顿,深化价格改革,控制市场物价的有效途径。为此,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调节基金的来源
  1、凡属国家管理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政策允许提高时,可从企业调价增加的收入中收取1%。
  2、对市区境内的煤炭生产行业,按其产品的销售收入收取0.5%。
  3、对外地进驻我市区境内的成建制的基建队和劳务性组织,以及外地驻市三个月以上的工商企业或个体户,可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4、对宾馆、招待所、饭店(指住宿)、旅店在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内,按床位每天每床收取0.20元。对国营集体饮食行业按营业额收取1%。
  5、从物价、工商、审计、计量等部门的罚没收入中提取50%。
  6、地方财政部门原有的肉、蛋、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补贴继续实行。

  二、调节基金的筹集办法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可从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三、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
  1、由于季节原因或自然灾害,使主要副食品生产或供应受到影响,导致副食品价格波动,可使用调节基金予以解决。
  2、在出现“卖猪难”、“卖蛋难”、“卖菜难”的情况下,导致肉、蛋、菜价格异常下跌时,可使用调节基金补贴收购单位,落实保护价格。
  3、由于某些突发性因素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副食品价格波动,影响正常经营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解决。
  4、其它主要农产品,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使用调节基金解决。

  四、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
  1、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政策性亏损补贴,属于经营性亏损的不予补贴,应由企业负担。
  2、调节基金的使用,一般在三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市长批准使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市场物价管理领导组研究审批后执行。
  3、对当年收取的调节基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各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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