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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本市旅游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近接财政部[94]财外字第457号《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工资办法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核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三、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其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仍按[1994]财工字第42号及沪财企二[1993]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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