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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馆人员所持驾驶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馆驾驶员定期审验、换证问题的请示》(交车字(197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华外国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我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同等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 二十六条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对等原则”规定,如果我驻外人员在驻在国享有该国驾驶证管理的特权待遇,如:免费换证、免予审验等,对该国驻华人员可给予同等待遇。
  享受特权待遇一般由该国的驻华使馆向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经我国外交部礼宾司或我驻该国大使馆证实的文书,由我部批准。

  三、经与外交部礼宾司交换意见,同意将“××国驻华大使馆”字样填写打印在驾驶证的副证上。
  此复
19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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