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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县医保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医疗机构,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90%的医疗服务对象是本市参保人员。多年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有效、经济、方便、综合的基本医疗服务,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应当看到,少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规范收费等问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增加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是造成部分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卫生资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必须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临床检验项目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同时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9号)的精神,积极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灸、推拿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门诊诊疗费。不得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按疗程收取诊疗费的项目重复收取门诊诊疗费。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沪卫收〔1997〕第4号,沪价行〔1997〕第129号)有关项目的规定收费,不得在一个收费项目中加收、多收费用,也不得使用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正式核定的收费项目。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为参保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健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管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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