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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华侨友谊有限公司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浙江省华侨友谊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要求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请示》(浙华司〔200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因改制需要,委托杭州信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涉及的1宗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报我厅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在改制中,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南星桥凤山路二商场9号的1宗面积686.1平方米综合(仓储)用途的划拔土地,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处置。应补缴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每平方米3675元的20%计算,为每平方米735元,总额50.4284万元,土地使用期为50年,使用期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三、待改制企业设立后,凭本批复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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