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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定于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就年检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主要内容
  针对今年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对事务所的检查
  1.对原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要按照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进一步对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脱钩不彻底的问题。
  2.对事务所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无超过市场标准高额支付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的等。坚决杜绝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违法的经济往来。
  3.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执业资质方面: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执业行为方面: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档案及工作底稿制度;有无利用税务机关的名义强制代理,只收取代理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无未经总局管理中心批准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4.对其他财务核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进行财务核算并使用事务所财务软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收入,乱收费、乱支出,不使用正规发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等现象。
  (二)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检查
  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2.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公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
  3.有无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4.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二)经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并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示。对脱钩不彻底,问题严重的事务所要提请当地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提请当地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

  三、年检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年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布置,抓紧落实。具体年检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事务所要按照年检的内容先进行自检,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查验,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后存档。《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各地自行设计。
  (三)年检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真正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理,以达到监管目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对符合年检标准的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工作务必在11月30日前结束。各地要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总局将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2._______省、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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