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电报(传发号429)收悉。经研究,现对电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西藏回内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加发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习仲勋同志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已经议定:现在不改,还按西藏过去的办法办。
二、建房补助费问题,夫妇双方同是干部的,各地掌握一般都是只发给其中的一方,从实际情况看,发给夫妇双方中职务高的一方是合理的,不宜再给另一方也发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在区内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问题,我们认为你区的现行规定已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因此以不再提高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