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调整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170元,吴忠市、固原市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140元。自治区对提标后增支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川市50%,石嘴山市、吴忠市70%,固原市(含盐池县、同心县、陶乐县、红寺堡开发区)90%。
各地要加大配套资金的落实力度,要将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列入2004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城市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在2004年1月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足额领取低保金。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低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