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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团成员包销金额及副主承销商家数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团副主承销商家数限制的申请》(资证投字[2003]1012号)、《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团成员包销金额的豁免申请》(资证投字[2003]1011号)收悉。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团设4家副主承销商,分别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的单项包销金额分别为25亿元、9亿元、9亿元、9亿元、9亿元、4亿元和1亿元。

  三、南方证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你公司应认真组织本次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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