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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公用局请示解释《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请对《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中的两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第8号令发布的《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你局拟定了实施细则,其中有罚款的条款。我们认为:《办法》第十七条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城市客车保修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规定,虽未明确写上罚款的处罚,但“……等处罚”中可以有其他处罚,包括罚款。因此,该局拟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办法》并不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是各地实施《办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必要的处罚手段。

  二、关于你局拟定的实施细则中缴纳管理费的问题,《办法》中未作统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宜作统一规定。你局根据《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关于收费的具体内容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9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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