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小学校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摇篮。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
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鄂政发[1995]56号)关于“中小学生人均占有校园面积小学不低于2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7平方米,高中应高于初中”的要求,目前市区中小学校园面积普遍比较狭窄,达不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教学方式、方法的不断更新,人民群众对教学班额小型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现有的教学用房和教辅用房已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如果在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将严重制约学校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不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进,也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了既解决好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又不影响中小学教学和正常发展,根据省房改办、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房改办[1998]3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
中小学校园内停止兴建住宅楼后,住房困难和无房居住的教职工可按襄政发[1998]57号文件明确的教师住宅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有规划地在教师住宅小区内建设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