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楼的通知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小学校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摇篮。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鄂政发[1995]56号)关于“中小学生人均占有校园面积小学不低于2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7平方米,高中应高于初中”的要求,目前市区中小学校园面积普遍比较狭窄,达不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教学方式、方法的不断更新,人民群众对教学班额小型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现有的教学用房和教辅用房已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如果在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将严重制约学校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不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进,也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了既解决好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又不影响中小学教学和正常发展,根据省房改办、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房改办[1998]3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
  中小学校园内停止兴建住宅楼后,住房困难和无房居住的教职工可按襄政发[1998]57号文件明确的教师住宅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有规划地在教师住宅小区内建设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助。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