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所属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执行,并遵守价格备案及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西安市场(90#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下同)为每吨51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为每吨5225元。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柴油零售价格西安市场(不含所辖县,0#柴油标准品,下同)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44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4844元。全省其他市场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4852元,市场最高限价为每吨5240元。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四)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和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市长、县长要亲自指挥、把握政策、及时处置。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交办(经贸委)、商务局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和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陕西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