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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问题的请示》(苏银发[1997]3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7]2 号)第
三
条明确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中国投资银行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应属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地方法院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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