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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质量,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亏损无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纳税人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也可以依法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合法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涉税鉴证业务。 
  (三)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将2005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5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并依法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但纳税人应按先填报第四季度申报表,后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申报。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06年5月31日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自行计算和调整2005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2005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区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上门申报时需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电子数据),申报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所属主管稽查局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汇缴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所属主管稽查局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我局所属主管稽查局报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汇总申报的证明。 
  三、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四、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选案的参考依据。 
  五、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www.szds.gov.cn)。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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