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工效挂钩企业二○○一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金总人字(2001)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挂钩企业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黄金产量复合挂钩。工资总额的80%与实现税利挂钩,20%与黄金产量挂钩。
二、核定你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6921万元,黄金产量基数为1359.79万克;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4790万元,其中,与实现税利挂钩的工资基数为19832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与黄金产量挂钩的工资基数为4958万元,单位黄金工资含量3.65元/克。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