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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1、目的意义。 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的枢纽。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是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海峡西岸新农村、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需要,对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发展现状。 “十五”以来,我市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发挥了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功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卫生技术人才匮乏,层次较低,引进困难;二是乡镇卫生院财政投入不足,发展困难;三是农民看病难问题突出,很多农民患病不能及时就地就诊,需到县、市级医院就诊,很不方便,费用也较高。

  3、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卫生院中实行对口帮扶和改造提升工程,使卫生院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技术和人员业务素质,健全完善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到“十一五”末期,全市乡镇卫生院实现“三有”目标:有符合标准的业务用房,有“新五件”常规设备(X光机、心电图、B超、检验和呼吸抢救设备),有一支合格的卫生人才队伍,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
  4、实施全员培训。 针对乡镇卫生院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加快培养短缺适用的卫生专科人才,2006年完成900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促进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

  5、放活用人机制。 放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的编制,由编办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经济与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一核定。医疗机构职称职数应按所有在岗人员总数的高限核定,使其能够尽可能多地吸纳、储备和培训人才,有计划地将急需人才输送到乡镇卫生院,为农民服务。卫技人员在本县(市、区)内合理流动,由卫生主管部门在编制内自行调配,人事编制部门给予办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要用足、用好现有人员编制,在编制范围内,用人单位可自行公开择优考试录用,及时补足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和准入管理,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人员数应占总人员编制数的1/3以上,其中80%以上应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或离退休卫技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自主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员。

  6、实行对口支援。 2006年起,每家市级医院每年对口帮扶4~6所卫生院,县级医院对口帮扶2~4所卫生院,对口帮扶关系定为3年,每所支援医院派出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医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业务指导、培训人员、改善管理、经费和设备支持等,帮助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科室、普及适宜技术、提升服务功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支援情况进行考评,从市财政专项建设经费中每名派出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支援医院,并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支援医院、个人予以表彰。

 

三、加大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
  7、多渠道筹集经费。 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必要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每年加强3~5所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0年完成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的改造提升工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卫生院建设补助,县级财政要予以等额配套,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民间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2006年,全市重点加强30所乡镇卫生院,实施改造提升工程。计划免疫经费按每名0~7岁儿童一次性补助84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并落实到位。

  8、全面落实补助政策。 严格执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补助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采取积极措施,2006年开始全面落实我市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卫生院长的社保、医保要优先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乡镇卫生院的卫技人员,财政每人每月按其基本工资10%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退休时不列入计发退休金基数)。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工资应由各级财政保障。

  9、切实加强经费管理。 按照规定落实对卫生部门的税收减免政策,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市下拨的卫生专款应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挪用、截留、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农村卫生建设发展资金等专户,加强卫生院内部财务管理,各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确保各项卫生经费专款专用。

 

四、全面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
  10、明确功能定位。 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开展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各县(市、区)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在2006年底全部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11、提高管理水平。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2006年不少于30%,2008年应达100%),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拥有相应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清退或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负责,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手续。

  12、完善服务网络。 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与调整,完善乡村一体化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兴办医疗机构或向下延伸服务。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乡村、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确保农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方便、优质、廉价的医疗保健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走连锁经营、联合经营、合资合作等创新临床医疗服务的经营模式。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做好建设规划,建立责任制,并列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宣传、计划、财政、编办、人事等部门要按初级卫生保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建设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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