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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援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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