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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销售赃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赃物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崔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崔某某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崔某欣

代理审判员张瑛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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