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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苗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苗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苗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苗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军,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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