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苗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苗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苗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军,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