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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湘乡市总工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乡市总工会,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总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谷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湘乡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湘乡市总工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放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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