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聪,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丽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称:“金城隍庙”商标系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其中包括贵重金属、珠宝、戒指、耳环等,且原告自2006年起一直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售全国各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金城隍庙”商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因其侵犯原告所拥有的“金城隍庙”商标专用权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致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丽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第x号注册商标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金丽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上海金丽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履行完毕);
四、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