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聪,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钻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滕某甲。
委托代理人滕某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金城隍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金城隍庙”商品;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钻珠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金城隍庙”字样的商品;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金钻珠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履行完毕)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方国芬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