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其所持的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系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应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