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某弄。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海市X路某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原告孙某,2007年经杨某地拆许某(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某证》核准,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并委托被告上海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房屋拆迁。2008年5月13日原告孙某(乙方)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上海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原告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即2008年5月20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被告应在原告搬离原址后,即2008年6月19日前支付原告各类补偿款人民币738,128.73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被告拆迁。协议后,因双方在购买动迁商品房时未能及时落实,致协议未全面履行,原告于2010年6月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孙某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孙某和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