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XX乡XX村X组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X家宅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号X楼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号XX大厦905-X室。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宋XX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铲车工,每月工资人民币1600元,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加班至晚上8点下班。但被告未安排原告调休,未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未果,原告被迫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927元、双休日加班工资9309元、平时加班工资x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XX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前支付原告宋XX补偿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