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浚县东风铸造厂。住所地:浚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运,该厂副厂长。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某。
原告浚县东风铸造厂与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不能按合同履行。2008年4月7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于2008年12月前将欠原告的货款x元分期付清。由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起诉来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浚县东风铸造厂货款x元属实。
二、原告浚县东风铸造厂同意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前给付x元,剩余货款x元自2009年8月份起每月底前给付x元,直到付清为止(2010年3月底前付清)。
三、如果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还款,应自200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剩余货款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浚县东风铸造厂负担。如果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该项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福才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