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蔡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骆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XX与被执行人骆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骆XX是骆XX的曾用名,曾用名不X被执行人的主体,申请执行人蔡XX申请撤回对骆XX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