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徐琳